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4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开展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有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农业用碳酸氢铵、农业用尿素。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参照本细则进行。
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凡是不标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本次抽查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若存在多个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以内生产的产品。
根据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最少采样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最少采样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3.5.1严格按照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磷肥: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每袋取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次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3.5.2复混肥料产品的取样方法和抽样量,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规定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可以少于4kg。
3.6.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别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复混肥料样品缩分一定要使用格槽式缩分器按GB21633要求做),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封样并加贴识别标签,一瓶样品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检验单位,备用样品留在被抽样单位。样品运输时应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形状不被破坏。
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
现场抽样记录应在现场实时记录,对现场缩分、现场备样封存和相关关键步骤进行拍照或录像,并经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确认,作为后处理或异议处理的证据保存。
注:(1)上表所列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上的问题的重要项目。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6.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6.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与承担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不能是同一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复检项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