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警示 批发商业商场存在火灾危险停产歇业!

来源: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 2024-11-24 【关闭

  2023年4月10日,某消防救援组织对某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有限公司展开消防安全查看,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修建室内消火栓间隔方位不契合标准要求且水压缺乏,体系设置不契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违反了《住宿与出产贮存运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能方面的要求》(XF 703-200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合用场所违规住宿并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该单位存在的火灾危险及消防安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防救援组织依法下发《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催促单位期限整改。

  针对第1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针对第2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对该公司责令停产歇业并罚款5万元。两项处分兼并,某消防救援组织决议责令该公司停产歇业,并处10万元罚款。

  大众集合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担任,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大众集合场所应当依法确认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场所消防工作,不应在大众集合场所的运营、贮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寓居场所。为防止形成严重人员受伤或逝世和财产损失,大众集合场所内禁止附设运营、寄存和运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铺、作坊和储藏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出产、贮存、运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寓居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并应当与寓居场所坚持安全间隔。出产、贮存、运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寓居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的,应当契合国家工程建造消防技能标准。出产、贮存、运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寓居场所设置在同一修建物内,或许未与寓居场所坚持安全间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歇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某农产品批发商业商场有限公司合用场所违规住宿并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根据本条对其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