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网10月21日讯(夏攀)10月11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对一同不合法持有案子进行开庭审理并宣判。
本年5月18日,永顺县公安局民警依据被告人彭某某网购射钉弹的头绪来到彭某某家核对。被告人彭某某自动上交其不合法持有的射钉枪、疑似物各一支及射钉弹244颗。5月20日,永顺县公安局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后经判定,被告人彭某某上交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认定为以紧缩气体为动力的。7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后自动到案,并照实供述首要犯罪事实。
永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彭某某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及以紧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各一支,构成不合法持有罪。被告人彭某某自动到案并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背办理规则,不合法持有、私藏、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示广大群众: 无论是克己、受赠仍是祖辈留传的,即便没用,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自动上交公安机关;私自持有、弹药等危险品,都将被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