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事关每一位水产人!严打违禁投入品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高压来袭

来源:产品中心   更新时间: 2024-01-25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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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后,日前,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农村局也发布了《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提升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方面推进水产养殖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农办渔(2020)4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和关键节点,持续加大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对不合格水产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深化规范用药普法教育和宣传力度,着力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为推动全市长江经济带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作出贡献。

  一是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禁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着力解决水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问题;二是严厉查处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不执行休药期规定行为,落实国家在食品动物中不再使用部分兽药的规定要求,着力解决水产品及养殖水体中停用、限用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三是开展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药物、人用药以及伪劣药物等行为。

  (一)抓主体责任落实。各市区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让生产者知晓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二)抓养殖源头控制。各市区要逐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停用药物,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在现场检查,注重检查水产养殖“三项记录、药品存放库房等,特别是查验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及时发现并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水产养殖投入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查处工作。

  (三)抓日常巡查执法。各市区要逐步加强常态巡查,组织水产生产经营主体对照相关兽药管理和用药规定开展自查;组织执法机构重点对辖区内重点品种、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开展水产养殖“三项记录”、药品存放库房等检查,特别是查验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用药专项执法检查。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执法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施网络化执法,不断加大对重大节日、水产苗种生产和水产品上市等重要时段的巡查力度,适时开展全覆盖、多频次的执法检查。

  (四)做好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有资质的水产品质检机构的协作联动,对检测中发现的水产品抗生素类药物残留检出超标的,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重点查处未执行休药期制度、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对各级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应依照程序及时立案查处,一查到底,对不合格水产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照程序移交公安机关。

  1、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2月底之前)。各市区研究制定行动方案,落实任务分工,对专项整治行动做全面动员部署,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同时,要做好对辖区内养殖主体的法律宣贯和科技培训工作。

  2、整治阶段(2021年3月至10月)。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围绕行动重点,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快速检测、监督抽查、多形式全方位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的专项整治行动“组合攀”,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3、督导督促阶段(2021年5月至9月)。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督查,开展督导,检查跟踪案件,并配合省厅开展督查活动,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4、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至12月)。对专项整治行动做全面梳理总结,收集典型案例,进一步提炼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模式,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常态化执法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要格外的重视,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相应工作班子,统筹协调、抓好推进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力度,制定行动方案,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发现的每一起案件都能依法查处到位,不断的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整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协作机制。渔业产业管理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渔政执法、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渔业推广、科研单位要加强技术培养和训练和指导。

  (三)注重舆论宣传。要加大水产养殖规范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力度,不断普及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等,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要加大重点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重视信息报送。重视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联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上报专项整治检查情况及有关数据资料。各市区于2021年1月18日前,将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分管负责人1名及工作联系人1名报送至市渔政监督支队(附件1),并于2021年6月15前、12月5日前,将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半年度、全年总结(含附件2)以正式文上报市渔政监督支队。

  现将《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农渔(202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要专门成立实施行动工作小组,制定可行性整治行动方案,落实任务分工,有序开展辖区内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并做好相关检查登记台账。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让生产者知晓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二要抓好养殖源头控制。重点配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检查水产养殖“三项记录”、药品存放库房等,特别是查验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是不是真的存在使用违禁药物、停用药物及未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是否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等;三要落实序时进度。要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行动安排时间要求分阶段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要及时报送材料。各乡镇(街道)要在2021年2月1日前,将实施行动工作小组和整治行动方案以正式文报送兴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并于2021年6月10日前、12月1日前,将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半年度、全年总结以正式文上报兴化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三中队。

  附件: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水产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泰农渔(2021)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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